基本資料 | |
萌屬性名稱 | 罪犯 |
---|---|
萌屬性別稱 | 犯人、人犯、犯罪者 |
萌屬性類別 | 犯罪系 |
典型角色 | 高遠遙一、開膛手傑克、吉良吉影 |
相關萌屬性 | 囚犯、盜賊、監禁、警察、法官 |
擁有此特徵的角色 |
罪犯(英語:criminal(已被定罪) / perpetrator(特定罪行犯) / offender(泛稱/嫌疑人);日語:
罪犯,指的是觸犯國家法律的人士,和囚犯不同處,在於罪犯不一定已被國家維安單位拘捕,有些罪犯是逍遙法外尚未拘提到案、或是案件已逾追訴期無法加以審判,也有的罪犯尚未被發現或逮捕前,便因為疾病、意外、自殺或他殺動私刑等事件過世。
在中國大陸的正式場合,只有已經被法院確定有罪的人才能稱為罪犯,處於偵查階段的稱為犯罪嫌疑人,處於審查起訴階段或審理階段的稱為被告人。
依據各個國家地區制度,對未成年犯罪的處置方案也大不相同,通常未成年罪犯在監所裡必須進行勞動服務、接受監所人員輔導教育等。
除了違反法律以外,有的人士因為觸犯非國家法律的組織(團體)規則,例如宗教信條或當地非法定風俗,亦被視為罪犯。這類的罪犯被捕,視所屬所屬宗教團體或當地規範、情節輕重等因素,輕則規勸、重則嚴懲動私刑甚至處死。部份罪刑則是罰款或得易科罰金。
有部分罪犯則是採取「遊走法律邊緣」的方式,或規避法律規範,藉此透過不違法的手段或當事者無法採證的做法,進行包含騷擾傷害當事者等的犯罪行為。此類情況的受害者即便有冤情,也礙於無法取得證據,難以揭發罪犯。更甚著有罪犯透過權力和特定關係(例如賄絡或關說軍方、警方、政府高層官員、黑社會人士等)打壓和謀害當事者。
罪犯依照主使者、施行者、跟隨著、協助者的身分,分為主謀犯案的「主犯」、教唆犯罪的「教唆犯」、聽從他人指示幫助犯罪及掩蓋犯罪行為的「共犯」、「從犯」、「幫兇(尤其是刑事傷害相關案件)」。被國家維安單位追緝逃亡者,稱為「追緝犯」、「在逃犯」;有犯罪嫌疑者則稱為「嫌犯」;已被國家維安單位或其他組織逮捕者判刑囚禁者則稱為「囚犯」。
擁有犯罪前科紀錄者,稱為「前科犯」,已出獄和可重新融入社會者則稱作「更生人」。特定公共場合例如學校或其他某些社會單位,對於擁有特定犯罪記錄前科者(例如性犯罪、殺人罪等),會鑒於其犯罪記錄不予錄用職位。有鑑於更生人入獄期間曾和外界隔離、導致和外界生活脫節,還有曾任犯罪者身分在社會立足的挑戰,某些社會特定機構也會設置所謂的「更生人保護措施」,協助更生人學習專長和適應社會。
戰爭期間,因為違反戰時國際法或交戰法等罪行,造成大量無辜人士傷亡,稱為「戰犯」。
當事者沒有犯罪,但受到其他人誣陷等因素影響,被執法單位誤判有罪者乃至於被囚禁稱為「冤獄」。罪犯被捕後,視國家法律、罪犯年齡、罪行輕重、法官心證、證人和證物齊全度、意外或預謀、罪犯是否自首、是否其他人介入說服辯護(例如為罪犯及罪犯嫌疑者辯護的律師)等條件,將決定罪犯的刑責和刑期。
某些狀況裡,當事者即便未違反法紀,仍直接或間接造成其他人身體、精神、財物、人際等層面傷害者,也會被稱作(或自稱)罪犯。其餘連同當事者造成受害對象傷害者也會被稱為「共犯」、「幫兇」。
※註:角色後方括號為犯下的罪行。
(待補充)
|